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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大通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 2007-09-19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大通县建设步伐,进一步促进本县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二、投资导向

  第二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鼓励兴办以本县资源为依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鼓励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鼓励投资兴办、建设、经营“菜篮子”工程、农田水利灌溉、土地连片开发、农副产品加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四条:鼓励投资参与道路、桥梁、电厂(站)、供热、供气、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市场建设以及科技、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旅游、信息等服务性产业。

  第五条:鼓励投资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注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对我县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造。

  三、税收政策

  第六条:外商投资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属本县留成部分,6年内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凡兼并、收购、购买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并投入资金改造,全员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亦享受本优惠政策;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生产性企业,按本条规定减半优惠。

  第七条: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产品出口达70%以上的,在2001至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对我县已破产的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租金按评估确认后的资产价值量确定。在经营期内,所缴纳的租金超过资产评估价值以后,企业归投资者所有;对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技术水平低、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停息挂帐,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租赁、承包经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投资者兼并、购买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全员接受安置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我县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

  第十条:在我县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10年。免征期满后,经批准后继续减免。

  第十一条: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利息、红利等在大通县内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

  四、土地政策

  第十三条:投资者可在大通县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如出让、出租、入股等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以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或本县境内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国有劣势企业、困难企业时,土地使用权可无偿划拨,办理手续时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及购买、兼并、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生产性企业(项目),按土地评估价的14%征收土地出让金:投资非生产性企业(项目),按土地评估价的28%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者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投资者,集体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征为国有后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投资者。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等“四荒地”666公顷以下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或旅游开发的国有土地均以出让方式提供,集体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征为国有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年限内免缴土地出让金。

  鼓励本县所属单位、集体、个人参与“四荒地”开发,其优惠政策与外商投资者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允许单位、集体、个人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公司,从事大通县境内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工作,开发后的土地优先利用为农用地,整理、复垦的土地优先作为有效耕地。开发商或开发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被开发的土地后,经开发成为农用地或耕地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开发后的土地确定给开发公司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为50年。

  开发单位或个人还可以将开发后的土地进行转让、租赁等。

  第十九条:投资者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的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使用土地在使用期限内经政府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在投资者提供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等申报批手续。需报省、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用地5个工作日内转报。土地登记颁证工作自用地者提出用地申报登记申请后,一般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收费政策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规定中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实行强制服务、搭车服务等。投资者认为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监察局和招商办依法投诉、申诉和行政复议。属监察局处理范围的投诉,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其它投诉或申诉由招商办牵头答复。

  六、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引进外资中介费。

  第二十四条: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科技工作者来我县进行科研并推广科研成果并取得经济效益者,按新增利润的10%提取报酬。

  七、投资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县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凡属我县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各有关部门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属部门的各类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将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机关向企业收取费用,必须向同级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取得有关批准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对未出示批准通知书的,企业有权拒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招商工作机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来我县投资的外商,必须向县招商办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自达成协议后,其有关手续由县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凡来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包括县内外)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均视同为外商投资者,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青海省和西宁市制定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本优惠政策由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4月28日印发的原《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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